协议编号:
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深圳市贸御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跨境交易及合规技术服务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跨境支付及风险合规相关技术解决方案。甲方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需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约定的技术支持服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报酬。
本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本协议”)组成部分包含以下内容,各组成部分均为技术产品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þ 主体信息登记表(附件1)
þ 网站合规扫描服务协议(附件2)
þ 拒付预警服务协议(附件3)
þ 拒付抗辩服务协议(附件4)
þ 支付反欺诈服务协议(附件5)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本协议附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技术服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履行。
(二)费用和结算条款
甲方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服务费用与乙方完成对账,并在乙方开具发票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给乙方。
如甲方超出两月未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或应付未付服务费用超过2000人民币时,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继续提供服务并向甲方追缴应付未付的服务费用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五/每日计算。
(三)月最低服务费和保证金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月最低服务费用为:【$ 0 ,大写: 零 美元】,以等值人民币结算,汇率以结算日当日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现汇买入价为准。保证金金额为:【$ 0 ,大写: 零 美元】,甲方应在本附件签订后拾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保证金。
甲方违反主协议或本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如有不足的,甲方需另行补足、足额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甲方未按本附件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扣除后甲方应在拾(10)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关服务。
甲方全面履行主协议及本附件的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甲方在支付最后一笔服务费且双方费用结清后拾(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无息退回该笔保证金。
与交易有关的所有退款和终止后赎回的款项将使用与甲方支付交易保证金资金相同的货币进行。
(四)汇率
涉及汇率折算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现汇中间价为准。
(一)甲方同意并接受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信息中不包含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内容。
(二)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声明/承诺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公司证明的名称一致并承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真实有效,授权代表已经依法取得了甲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并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等。
(三)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为合法存续的法律实体,且已经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相关商业活动的法律资质、许可或批准,保证其经营业务以及其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含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下同)及政策、行业规定等的要求,并遵从下列各项约定,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承诺按照本服务协议及其附件向甲方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并向甲方解释说明系统的功能。
(三) 乙方承诺及保证将遵守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所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
(三)乙方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以确保相关服务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踪性和不可篡改性,以保障技术服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具备异常情况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以确保相关服务的连续性。
(四)乙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协议所涉技术服务产品和功能进行改动、升级,并暂停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但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五)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所采购技术服务产品的接口文档或提供下载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在乙方工作时间内为甲方、甲方用户提供咨询服务解答其在使用相关技术服务产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乙方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一般为法定工作日早9:30-晚18:00。
(一)“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由信息持有方(“披露方”)向另一方(“信
息接受方”)披露的与本协议约定合作事项相关的、需进行保密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软件(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硬件、算法、程序、图样、说明书、技术、模型、数据、文档、图表、专有技术、产品信息、客户及供应商信息、价格和财务信息;由披露方或其关联机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本协议签署前或之后披露给接收方或接收方关联机构或其雇员的,任何研发设计、产品设计理念/想法、产品及其规格、数据、模型、样品、草案等技术信息;和/或营销要求和策略、产品计划、客户名单、存货情况、供应商/经销、代理商或其他渠道名单、购买/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业务发展可能方向、拟进入领域、各方或其客户资信情况、评估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试用结果、经营管理制度与流程等经营信息;以及其他披露方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以书面、口头、视图、电子还是其他任何形式披露。
(二)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除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各自的员工和顾问、其他相关人员擅自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方需将保密信息明确书面标示“保密”字样或事先口头告知保密要求、在披露后三十(30)天内向接收方书面确认保密要求。
(三)甲乙双方承诺并保证:任一方对本次合作、本协议及附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从披露方、披露方自第三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如有)以外的任何一方主体,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本协议另有规定或为履行本协议确有必要披露的除外。
(四)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披露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可接触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收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顾问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过错为公众所知;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收方通过其他非披露方途径掌握的信息;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而该第三方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
(五)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与本协议及其附件相分离,即本协议或其他条款的变更、解除、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保密期限为本协议解除、终止、失效后五(5)年。
数据主体是指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甲方、任一甲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户/用户。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乙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服务前其已事先许可或获得数据主体许可、允许乙方在技术服务过程中使用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隐私数据或其他受保护数据(以下统称“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处理未经事先许可、获得许可的一切责任和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理,甲乙双方、数据主体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数据使用目的和技术服务适用的各项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管理规范:
(一)遵守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甲乙各方声明、保证并承诺,任何一方及其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如有)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处理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要求,履行或督促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数据保护义务。
(二)评估。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应根据适用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审查任何相关评估(包括安全或隐私影响评估),以实施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嵌入式甲方服务背景下的任何自动决策或分析以及任何跨境传输个人数据。
(三)法律依据和事先通知、许可。甲方需确保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数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数据,并确保数据主体遵从与个人数据收集、使用、披露、传输或其他处理方式适用的隐私保护规范、政策、法律法规,并保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收集事先已得到适当的提示、通知及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敏感数据、生物特征数据或用于进行分析、自动决策目的的处理以及乙方、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将个人数据转移到收集国家/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甲方声明并保证,在适用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范围内,甲方和乙方在收集、使用、披露、传输或处理任何其他个人数据时,已事先获得任何必要的同意、授权和许可。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许可乙方处理个人数据前已享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获得数据主体的授权许可,在“提供的服务”和“嵌入式甲方服务”的背景下做出的任何自动决策、数据主体如何异议反对此类自动决策以及适用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四)数据主体请求。甲方必须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程序来处理数据主体的请求,以行使其信息、访问、纠正、删除、限制、可移植性、反对(包括不受自动个人决策或分析)的权利以及数据主体根据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对其个人数据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与本条约定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甲方应全权负责处理其和乙方账户的数据主体请求。乙方将通知甲方有关乙方代表客户处理的与本条约定相关的任何数据主体请求,并将与甲方合作处理此类请求。
(五)数据传输和存储。甲方承认并同意,所有数据(包括与本协议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均应传输和存储在收集此类个人数据的国家/地区之外,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已获得此类传输的所有必要同意、授权、许可和/或批准,并根据适用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在收集此类个人数据的国家/地区之外存储和处理所有数据;否则,一切违法、违规、违约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数据完整性。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欧盟数据保护法(GDPR)、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称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提供的服务中,甲方不得违规向乙方提供违反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受保护数据主体的任何个人数据或数据访问权限;如果甲方允许乙方访问该类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则为了不违反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将另行协商并(a)签订数据处理协议,或(b)修改本协议约定。
(八)乙方对个人数据的使用。乙方有权通过甲方获得原始个人数据,以便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服务。甲方承认并同意,乙方可以基于本协议约定处理个人数据包括产品开发、支持和维护以及进行欺诈、安全和风险管理、内部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为欺诈、安全和风险管理相关产品开发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但在向该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前,乙方将要求该第三方至少履行与本协议约定的同等数据保密义务。
(九)政府对个人数据的要求。除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外,如果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或公共当局要求披露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个人数据或有关这些数据的信息,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在不限制其法律权利的情况下,在合理必要时与乙方合作,以遵守此类当局做出的任何指示或裁决。
(十)信息安全。甲方和乙方应制定、实施、维护和遵守全面的书面信息安全计划,旨在确保各方遵守所有适用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各方的信息安全计划应包括技术、物理、管理和组织保护措施,旨在:
1.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防止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任何预期威胁或危害;
3.防止任何实际或涉嫌未经授权处理、丢失、使用、披露或获取或访问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任何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事件”)。
除其他事项外,甲乙各方的信息安全计划应包括定期测试或以其他方式监控其信息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此外,甲乙各方应遵守双方共同同意适用于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的书面信息安全政策、程序和指南的所有约定。
(十一)信息安全事件。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约定的范围内,甲乙各方应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适用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所要求的时间段,将涉及与本条约定相关的个人数据的任何已知信息安全事件通知另一方。此类通知应合理详细地描述信息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对另一方的影响(如果已知)、所涉及的数据元素、受影响个人的身份(如果已知)以及为补救信息安全事件而采取或将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并应与另一方合作,尽一切合理合法努力减轻此类信息安全事件的影响。甲方在发布或传达与任何明确提及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任何文件、通信、通知、新闻稿或报告之前,应获得乙方的批准、不得单方擅自披露。
(一)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对所提供给甲方的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统称“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及其合作伙伴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任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否则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甲方关联方或任何通过甲方接触该类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主体,乙方已经发下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有权要求甲方及/或甲方相关工作人员、甲方关联方的不当行为所致的后果及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二)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为推广双方合作业务以及市场营销的目的,任一方授权另一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为本协议约定之目的使用对方公司名称、网页链接、标志、标识、商标以及双方合作业务介绍等相关信息,并且应当遵守双方关于使用时间与方式等约定,但是使用方不得使用授权方关联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等,授权方的前述许可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共享使用权合意外不构成双方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
(一)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协议及其附件履行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政府禁令、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他导致本协议约定内容全部/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件。由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线路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终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系统升级的问题等原因造成乙方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全部/部分不能提供服务,不得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协议履行期间,本协议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相应顺延,任何一方均无需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迟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能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及其附件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及其附件受影响条款、影响范围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中止履行,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继续履行。
(一)在本协议及其附件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中不包含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内容,否则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其所提供的资料、声明/承诺存在效力瑕疵、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失的,甲方需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构成违约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或投诉的,或者发生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情形,乙方有权随时单方决定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四)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潜在损失的,乙方有权无责单方决定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被要求支付或实际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五)由于任一方不履行、瑕疵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构成根本违约,造成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达不到预期效果,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守约方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应先全面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六)由于任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七)由于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八)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所涉损失包括全部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费用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非违约方为实现该等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违约方雇员、其关联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对其雇员、关联方所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关闭全部或部分技术接口等临时措施并要求甲方予以改正;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甲方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通知乙方予以改正,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四)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协议,若因下述情形给乙方、用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用户或其他方承担赔偿责任:
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2. 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3.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4. 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5. 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应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并需经双方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形除外),以书面形式确认。
(六)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新的政策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经乙方核验确认后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结算。
(七)双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变更、解除、中止及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甲方服务费用不因协议变更、解除、中止及终止而返还。
(一)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和纠纷解决均适用下列第【(1)】种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其他国别/地区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通过向 乙方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通过向 仲裁委仲裁解决;
3.其他解决方式: 。
(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本协议有效期【叁(3)】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签字或盖章日期在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二)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壹(1)】年。
(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本协议 壹式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前文所载联系人、签字页授权签字人在本协议中签字的,均视为已自动获得相应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深圳市贸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
主体信息登记表
甲方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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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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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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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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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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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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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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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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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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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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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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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深圳市贸御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余音 |
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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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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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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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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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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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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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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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本表中所记载的任一方的主体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柒(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交表更后的信息变更表、变更证明文件,该通知自送达前文所载联系人之次日生效。变更通知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登记表履行;变更通知生效前,双方按照本表所载内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在信息变更手续完成前,甲乙任一方未按照本表所载信息进行合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信息变更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违反税法等法律的规定擅自变更支付账号造成的违规损失。
2.本附件作为主协议的附件,是主协议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网站合规扫描服务协议
鉴于双方已签订《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称“主协议”),甲方同意选择乙方所提供的网站合规扫描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网站合规扫描:SiteInspect(简称“SI”),是一套监测商户网站的产品、服务以及一般内容分类的服务,侦测违反支付卡组织例如Visa的GBPP,万事达卡的BRAM和银联违规的行为,法例中禁止销售的货品,SI报告以网页形式展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扫描服务:乙方为甲方使用网站合规扫描服务提供支持和协助。
(二)扫描指令:乙方会根据甲方及甲方收单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网站进行扫描并出具报告。如扫描指令由甲方发起,则乙方将扫描报告传递甲方。如扫描指令由甲方合作收单行发起,则乙方将扫描报告传递甲方并同步传递收单行。
第三条 服务费用
网站合规扫描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次扫描 8 USD,如有变动,以双方确认并书面通知为准。扫描指令由甲方或甲方合作收单行发起的网站合规扫描需求,均由甲方承担扫描费用。
第四条 本附件的效力
本附件作为主协议的附件,是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件与主协议有冲突的,适用本附件的约定;本附件未约定的事项适用主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其他
本附件与主协议一同签署时,随主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附件作为主协议附件/补充协议单独签署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附件有效期限随主协议解除、终止或延长。
(以下无正文)
附件3
拒付预警服务协议
鉴于双方已签订《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称“主协议”),甲方同意选择乙方所提供的拒付预警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附件出现的下列用语,除特殊说明外,按以下定义理解:
(一) 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Discover等国际信用卡组织。
(二) 拒付Chargeback:在交易责任期限内,任何反馈到收单行将资金退回持卡人账户的有争议的信用卡交易,该行为称为拒付。拒付可以由发卡行或持卡人提出。
(三) 欺诈交易:指通过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本人授权所产生的交易。
(四) 商户:是指使用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与甲方建立支付合作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Ethoca预警:预警消息源通过Ethoca提供。
(六) RDR预警:预警消息源通过VISA提供。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 系统对接与注册服务:乙方为甲方使用预警及处理服务的系统对接支持和协助。
(二) 争议管理后台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争议管理后台,并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保证相关服务系统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 咨询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产品使用咨询服务,解答甲方使用该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和问题。
(四) 甲方知晓并同意:
i. 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注册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Ethoca预警的,提供机构账单名称(Descriptor);使用RDR预警的,提供收单行识别号(Acquirer BIN)、受卡方识别码(Card Acceptor Identification Code)、商户营业名称等。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该类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提供瑕疵信息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ii. 甲方如使用RDR预警的,甲方须设置自动退款规则并提供至乙方;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收单商户的争议交易将按照甲方提供的退款规则自动触发退款操作,即满足该退款规则的相关交易将会通过卡组织、处理甲方相关交易的收单行或收单机构的系统自动操作、原路退款至持卡人原支付账户。乙方、卡组织及处理相关交易的收单行或收单机构对此类退款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需独自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任何资金损失或纠纷。
iii. 如甲方未向乙方提供退款规则或争议交易未触发退款规则,则相关争议交易款项将不会被自动处理即该争议交易款项将不会自动退款至持卡人原支付账户。
iv. 有证据证明非因甲方原因,未触发退款规则的、已触发规则但未被自动处理或应退款项未原路退回至持卡人银行卡的、错误触发退款规则的,属于争议交易,乙方不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 服务关闭
如甲方需要关闭已注册成功的拒付预警服务协议,甲方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申请,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电子邮箱等)向乙方联系人发送申请,具体服务关闭时间以乙方最终确认结果为准。拒付预警服务协议关闭不影响未付款资金的结算,甲方仍需全面履行费用支付义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按照计费期限内甲方收到的预警数量(每笔)计取,单笔预警费用标准见下表。
Ethoca预警 |
||
服务费(美元/笔) |
||
22 |
||
RDR预警 |
||
MCC分类 |
价格(美元/条) |
|
类目1 |
6 |
|
类目2 |
21 |
|
类目3 |
36 |
|
MCC类目 |
MCC代码及描述 |
|
类目 1 |
不在类目2及类目3中的MCC代码 |
|
类目 2 |
5045(计算机及计算机外部设备和软件) |
|
5399(百货商品) |
||
5499(食品店) |
||
5734(计算机软件商店) |
||
5735(唱片店) |
||
5815(数字商品:书籍/电影/音乐) |
||
5817(应用软件,不包括游戏) |
||
5818(大型数字商品商户) |
||
5964(直营-商品目录订购) |
||
5968(直营-订阅订购) |
||
5969(直营-其他) |
||
5999(零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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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其他MCC未提及的商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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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消费者信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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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企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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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9(协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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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其他MCC未提及的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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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 3 |
4816(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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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药品、药品自营商、药剂师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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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数字商品-游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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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药店、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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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直营-旅行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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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直营-境外电话营销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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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直营-境内电话营销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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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烟类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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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非金融机构 - 外币、非法定货币、汇票、旅行支票和债务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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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约会和陪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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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5(博彩,包括彩票、赌场赌博、场外博彩和赛马场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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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计费价格为 ¨含税价格 þ非含税价格,税费由甲方承担、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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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MCC代码对应的具体描述以Visa官方文档为准 |
第五条 本附件的效力
本附件作为主协议的附件,是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件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附件的约定。
第六条 其他
1. 本附件与主协议一同签署时,随主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附件作为主协议附件/补充协议单独签署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附件有效期限随主协议解除、终止或延长。
(以下无正文)
附件4
拒付抗辩服务协议
鉴于双方已签订《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称“主协议”),甲方同意选择乙方所提供的拒付抗辩服务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 “拒付”:指国际信用卡组织赋予持卡人的一项权利,持卡者可以向银行申请撤销已经结算的交易,撤回已支付资金的行为,本协议中的“拒付”特指贸纠类拒付,贸纠类拒付是根据发卡行传输的拒付原因进行区分,因商户服务原因引发的拒付。本协议中的“拒付”也包含paypal争议和拒付,paypal争议和拒付指付款人通过paypal支付后可以通过paypal处理争议流程和信用卡拒付,将已支付资金撤回的行为。
(二) “商家”:指负责提供货物或服务,接收信用卡付款,并接收到拒付通知的贸易主体。
(三) “发卡行”:指国际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本协议涉及发卡行表述的内容,也适用于paypal。
(四) “抗辩”:指商家接收信用卡拒付通知后,收集并向发卡行提供相关证据,推动发卡行否定付款人提出的拒付请求的行为。
(五) “抗辩材料”:指商家为抗辩而准备的用于还原交易情况的原始文字和图片材料。
(六) “抗辩文件”:指乙方对抗辩材料进行整理后,向发卡行提交的用于抗辩申诉的文件。
(七) “抗辩服务”:是指乙方提供的对拒付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并生成抗辩文件的服务。
(八) “判责结果”:指发卡行关于是否支持持卡人拒付请求的判定。
(九) “抗辩胜诉”:指发卡行判定商家无责,不支持持卡人通过拒付撤回资金。
(十) “抗辩胜诉率”:指一定时间段内甲方交由乙方处理的符合抗辩条件的抗辩金额中胜诉金额的占比。本季度抗辩胜诉率=本季度获得判责结果的胜诉金额/本季度获得判责结果的(胜诉金额+败诉金额)。
(十一) “最晚抗辩日期”:指发卡行受理商户抗辩的最晚日期
(十二) “天/日”:本协议中均指自然日,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十三) “季度”:本协议中均指自然季度,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在接收到拒付通知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抗辩材料进行综合处理并形成抗辩文件,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将抗辩文件交付给甲方的服务。服务流程为:
(一) 抗辩材料传送。甲方在接收到拒付通知后的7日内,将乙方所需要的所有抗辩材料传送给乙方。甲方将乙方所要求的所有抗辩材料发送给乙方后,表明乙方开始提供服务。
(二) 抗辩材料处理。乙方在收到完整抗辩材料后的5日内,将整理好的抗辩文件传送给甲方。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抗辩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如甲方向乙方提供抗辩材料的不完整、不准确、伪造、抗辩超出最晚抗辩日期、未成功上传收单机构导致的抗辩败诉,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结果。
第三条 服务效果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意自然季度周期内,抗辩胜诉率高于40%。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如果抗辩胜诉率低于40%,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免除在对应季度内已出判责结果且已支付给乙方的抗辩服务费用,乙方核实数据准确性后退还该季度时间段内的服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的提前解除、终止的,上述权利则自动失效。
(一) 季度内已出判责结果的抗辩笔数超过500笔
(二) 具备基本抗辩条件,包括:
1) 与发货和物流运输相关的:
A. 商家已按照与买家的合同约定(包括约定发货时间、运输方式、收货地址、商品及价格等)完成发货,且能够提供发货凭证
B. 商家已按照与买家的合同约定(包括运输方式、物流服务商等)安排物流运输,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物流轨迹证明、货物妥投证明、到港通知等。对于尾程使用快递送货上门且订单金额在750美元以上的,需要提供买家手签证明。使用快递方式发货的,最长运输时间(运输时间是指从发货到妥投的时间)不能超过60天
C. 商家承担清关责任的,商家需要按照与买家的约定和目的港清关要求履行相关责任,例如支付清关费用、提供清关所需文件等。如果是由商家承担运输责任的,物流运输过程中未发生丢包、破损、扣关等情况
D. 商家不存在夸大运输时效,导致买家预期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
E. 买家尚未将货物退回给商家
2) 与货物质量相关的:
A. 商家按照与买家约定的质量条款对货物进行生产,发货前货物和包装完好无损, 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商品详情、订单详情、发货前图片、验货报告(如有)等
B. 商家资质、产品授权等符合买家在目的国进行销售和使用的条件,不存在侵权、违反进口国禁限售规则的问题
C. 商家应履行与买家约定的退换货、售后维修等服务
D. 商家不存在故意扩大商品功效或隐瞒商品缺陷的行为
3) 与抗辩程序相关的:
A. 商家已按照乙方要求完整、及时提交相关抗辩材料
B. 商家按照支付服务商的要求按时成功提交抗辩文件
C. 商家未修改乙方提供的抗辩文件。
4) 商家不存在与买家串通欺诈的行为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一) 固定费率模式:乙方对每笔抗辩服务进行收费,服务费用为每笔抗辩金额的4%且最低不低于每笔10美元。
(二) 胜诉扣费模式:乙方仅对获得胜诉的抗辩服务进行收费(抗辩败诉不收费),服务费用为每笔抗辩胜诉金额的9%且最低不低于每笔15美元。
第五条 本附件的效力
本附件作为主协议的附件,是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件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附件的约定。
第六条 其他
本附件与主协议一同签署时,随主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附件作为主协议附件/补充协议单独签署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附件有效期限随主协议解除、终止或延长。
(以下无正文)
附件5
支付反欺诈服务协议
鉴于双方已签订《贸御科技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称“主协议”),甲方同意选择乙方所提供的支付反欺诈服务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一)终端客户:系指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交易服务过程中,甲方将其信息提交给乙方的任何购买客户商品或服务的人员。
(二)支付网络:系指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及其任何关联公司或适用于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支付网络。
(三)数据分析成果:指甲方向乙方合法且不侵权地提供其掌握的终端客户的交易信息或适用于本附件的其他信息后,乙方基于本附件约定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向甲方提供的终端客户的交易信息分析结果、反馈、信息、报告、建议或推荐。
(四)服务:指双方在本附件中约定的乙方针对协议项下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五)支付网络规则:是指任何支付网络的操作规则、细则、时间表、补充和增编、手册、说明、发布、规范和其他要求(可能不时修订)。
(六)税:系指所有适用的税、税款、地方税、附加税和关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增值税、销售税、使用税、消费税、消费税、商品和服务税、平衡税、数字税、预扣税和任何类似的税。
(七)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八)知识产权:指所有全球范围内的(i)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展示和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版权注册和申请、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和申请)、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型的专利及其应用、实用新型、发明注册、补充保护证书、以及所有分割、临时、延续、部分延续、重新审查或重新发行)、商号、商业秘密、精神权利、作者权利、隐私权、宣传权、包装权、商誉和其他专有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所有续展和延伸,无论任何此类权利是否根据任何州、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产生;(ii)任何想法、设计、概念、算法、专有知识、技术、工艺、发明、发现、增强或改进所证明或体现的无形法律权利或利益,无论其可专利性如何,但包括专利、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以及(iii)上述任何一项的所有衍生物及其权利。
(九)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接口:是指一组预定义的函数,其目的是允许应用程序和开发人员通过某些软件或硬件来访问一组代码程序,而无需访问源代码或了解代码程序的详细细节或内部工作机制。
(十)软件开发工具包(“SDK”):是指协助开发的一类软件的相关文档、示例或工具的集合。
(十一)流量:是指甲方在本附件服务有效期内根据本附件约定的服务功能向乙方提交的API/Web应用请求(“服务请求”)的次数。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信用卡拒付反欺诈:是一套是以人工智能算法为核心,依托实时计算、决策引擎、知识图谱、终端态势感知等技术,并基于甲方的业务场景和需求,对甲方提供的交易订单进行风险评估的服务。
(二)设备风险识别:是一套基于多维度设备信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算法,对全平台设备生成可信标识的服务。
(三)风险画像:是一套基于终端安全技术和数据分析建模能力,为用户提供多维风险画像的服务。
(四)服务咨询:在甲方使用网络支付解决服务的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产品使用咨询服务,解答甲方使用支付反欺诈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和问题。
(五)甲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全权负责:(a)其与终端客户的关系;(b)为其向终端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c)用于其可能向终端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辅助服务(例如送货、退款等);以及(d)因欺诈交易或与客户使用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错误交易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卡测试相关的任何退款、损失和费用,和/或支付网络收取的任何费用。为明确起见,乙方不代表甲方负责监控终端客户的活动。甲方确认,无论交易是否准确、欺诈或错误,乙方的费用均不可退还。乙方可以(但没有义务)协助客户处理任何交易纠纷,乙方没有责任为甲方承担任何费用、退款或相关损失。
(六)在甲方使用乙方的欺诈预防/风险监控服务的情况下,甲方承认并同意,这些服务不提供防止欺诈或其他未经授权活动的保证,也不防止由此产生的退款和/或支付网络费用。在某些情况下,乙方可能协助甲方在服务过程中配置风险评估;然而,甲方最终全权负责评估其交易的风险,并实施任何合理必要的风险管理控制,接受或拒绝交易的最终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七)如在甲方使用本附件服务的过程中,甲方需要暂停服务,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电子邮箱等)向乙方联系人发送申请,具体服务关闭时间以乙方最终确认结果为准。本附件服务关闭不影响未付款资金的结算,甲方仍需全面履行费用支付义务。
第三条 服务费用
按照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支付反欺诈服务“请求”次数计费,每笔“请求”0.2 USD。
第四条 本附件的效力
本附件作为主协议的附件,是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件与主协议有冲突的,适用本附件的约定;本附件未约定的事项适用主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其他
本附件与主协议一同签署时,随主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附件作为主协议附件/补充协议单独签署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附件有效期限随主协议解除、终止或延长。
(以下无正文)
附件6
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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